當前位置:
一(yi)、法定依據
1、《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47號)
2、《關于修訂印發<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建市監函[2017]51號)
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7]61號)
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改進建設類個人執業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建許〔2016〕29號)
5、《關于提升個人執業注冊行政服務效能的通知》(閩建許[2017]79號)
二、申(shen)報條件
1、取得資(zi)格(ge)證書并受聘于一個(ge)建設工程勘察(cha)、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zao)價咨詢(xun)等單位。
2、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
四(si)、
五、
六、受理時限
個人(ren)執(zhi)業注冊業務網上辦(ban)理(li)(li)系統兩個工(gong)作日(如超過每(mei)日最大受理(li)(li)量則順(shun)延(yan))受理(li)(li),受理(li)(li)后五(wu)個工(gong)作日內審查。
由(you)于注冊監理(li)工(gong)程師(shi)最終是由(you)住(zhu)建部核準的注冊事(shi)項,省住(zhu)房和城鄉建設廳自(zi)受理(li)書面材料之日(ri)起在五(wu)個工(gong)作日(ri)內上(shang)報住(zhu)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