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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閱讀次數:83 發布時間:2018-08-22 09:09:17 文章來源:福建省建設人才與科技發展中心

建筑施工企(qi)業(ye)主要負責(ze)人(ren)、項目負責(ze)人(ren)和專職安全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li)人(ren)員安全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li)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91日起施行。

住房(fang)城鄉(xiang)建設部(bu)部(bu)長

姜偉(wei)新
2014
625

建筑(zhu)施工(gong)企業主要負(fu)(fu)責人、項目負(fu)(fu)責人和專職安全(quan)生產(chan)管(guan)理人員安全(quan)生產(chan)管(guan)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條(tiao)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er)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ye)主要(yao)負責(ze)人(ren)(ren),是指對本企業(ye)生產經營活動(dong)和(he)安全生產工作具(ju)有(you)決策權的領導人(ren)(ren)員。

項目負(fu)責人(ren),是指(zhi)取得相應注冊執業(ye)資格,由企業(ye)法定代表人(ren)授權,負(fu)責具體工(gong)程項目管理(li)的人(ren)員。

專職(zhi)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人員(yuan)(yuan),是指在企業專職(zhi)從(cong)事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工(gong)作(zuo)的(de)人員(yuan)(yuan),包括企業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機構的(de)人員(yuan)(yuan)和工(gong)程(cheng)項目(mu)專職(zhi)從(cong)事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工(gong)作(zuo)的(de)人員(yuan)(yuan)。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發證

第五條(tiao) 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

第六條 申請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安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并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七(qi)條(tiao) 安全生產考(kao)(kao)核(he)包括安全生產知識(shi)考(kao)(kao)核(he)和管理能力考(kao)(kao)核(he)。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he)內(nei)容包括:建筑(zhu)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gui)、規(gui)章制(zhi)度、標(biao)準規(gui)范,建筑(zhu)施工安全管理基(ji)本(ben)理論等。

安全生(sheng)產管理能(neng)力考核(he)內(nei)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sheng)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jian)控危險性較(jiao)大的分部(bu)分項工程(cheng)、發現(xian)和消(xiao)除安全事(shi)故(gu)(gu)隱患、報告和處置生(sheng)產安全事(shi)故(gu)(gu)等方面(mian)的能(neng)力。

第八條 對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考核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合格的,應當通過安管人員所在企業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證書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安管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由本人通過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證書延續。準予證書延續的,證書有效期延續3年。

對證書有效期內未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已按規定參加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準予證書延續。

第十一(yi)條(tiao) 安管人員變更受聘企業的,應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通過新聘用企業到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證書變更手續。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 安管人員遺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通過其受聘企業向原考核機關申請補辦。考核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di)十三條 安管人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三章(zhang) 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主要負(fu)責(ze)人對本企(qi)(qi)業(y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工作全(quan)面負(fu)責(ze),應當建立健全(quan)企(qi)(qi)業(y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理體系,設置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理機構(gou),配備專職(zh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理人員(yuan),保證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投入(ru),督促(cu)檢查本企(qi)(qi)業(ye)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工作,及時消除(chu)安(an)全(quan)事故隱患,落(luo)實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責(ze)任。

第十五條 主要負(fu)責人應當與項目(mu)負(fu)責人簽訂安(an)全(quan)(quan)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mu)安(an)全(quan)(quan)生產考核目(mu)標、獎(jiang)懲(cheng)措施,以及企業(ye)為(wei)項目(mu)提供的(de)安(an)全(quan)(quan)管理(li)和技術保障措施。

工程(cheng)項目(mu)實(shi)行(xing)總(zong)承(cheng)包的,總(zong)承(cheng)包企業應(ying)當與分包企業簽訂安全(quan)(quan)生產協議(yi),明確雙方(fang)安全(quan)(quan)生產責任。

第(di)十(shi)六(liu)條 主要(yao)負(fu)(fu)責(ze)人應(ying)當(dang)按規定檢查(cha)(cha)企(qi)業所承擔的(de)工程項目(mu)(mu),考核項目(mu)(mu)負(fu)(fu)責(ze)人安全(quan)生(sheng)產管(guan)(guan)理能力。發現項目(mu)(mu)負(fu)(fu)責(ze)人履職不到位的(de),應(ying)當(dang)責(ze)令(ling)其(qi)改正;必要(yao)時,調整(zheng)項目(mu)(mu)負(fu)(fu)責(ze)人。檢查(cha)(cha)情(qing)況應(ying)當(dang)記入企(qi)業和項目(mu)(mu)安全(quan)管(guan)(guan)理檔案。

第十七條(tiao) 項(xiang)(xiang)(xiang)目(mu)負責人對本項(xiang)(xiang)(xiang)目(mu)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全面負責,應(ying)當(dang)建立項(xiang)(xiang)(xiang)目(mu)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體系,明確項(xiang)(xiang)(xiang)目(mu)管(guan)(guan)理人員安(an)全職責,落實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制度,確保項(xiang)(xiang)(xiang)目(mu)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費用(yong)有效(xiao)使用(yong)。

第十八條 項(xiang)目負責人(ren)應(ying)(ying)當按(an)規定實施項(xiang)目安全(quan)(quan)生(sheng)產管理,監控(kong)危險性較大分(fen)部分(fen)項(xiang)工程,及(ji)時排查處理施工現場安全(quan)(quan)事故隱(yin)患,隱(yin)患排查處理情況應(ying)(ying)當記入(ru)項(xiang)目安全(quan)(quan)管理檔案;發(fa)生(sheng)事故時,應(ying)(ying)當按(an)規定及(ji)時報告并開(kai)展(zhan)現場救援。

工程項目(mu)實行總(zong)承包(bao)的,總(zong)承包(bao)企業項目(mu)負責(ze)人應當(dang)定(ding)期考核分包(bao)企業安全生產管(guan)理(li)情況(kuang)。

第十(shi)九條(tiao) 企(qi)業安(an)全生產(chan)(chan)管理(li)(li)機(ji)構專職安(an)全生產(chan)(chan)管理(li)(li)人(ren)員(yuan)(yuan)應當(dang)檢查在建(jian)項目安(an)全生產(chan)(chan)管理(li)(li)情況,重點(dian)檢查項目負責人(ren)、項目專職安(an)全生產(chan)(chan)管理(li)(li)人(ren)員(yuan)(yuan)履(lv)責情況,處理(li)(li)在建(jian)項目違規違章行為(wei),并(bing)記入企(qi)業安(an)全管理(li)(li)檔(dang)案。

第(di)二十條 項(xiang)(xiang)目(mu)專職安(an)(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chan)管理(li)(li)(li)人(ren)員應(ying)(ying)當(dang)每天在施(shi)工(gong)現場開展(zhan)安(an)(an)全(quan)檢(jian)(jian)查,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da)的分部分項(xiang)(xiang)工(gong)程安(an)(an)全(quan)專項(xiang)(xiang)施(shi)工(gong)方案(an)實施(shi)。對檢(jian)(jian)查中(zhong)發現的安(an)(an)全(quan)事故隱患,應(ying)(ying)當(dang)立即(ji)處(chu)理(li)(li)(li);不能處(chu)理(li)(li)(li)的,應(ying)(ying)當(dang)及時(shi)(shi)報告項(xiang)(xiang)目(mu)負責人(ren)和企(qi)業安(an)(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chan)管理(li)(li)(li)機構。項(xiang)(xiang)目(mu)負責人(ren)應(ying)(ying)當(dang)及時(shi)(shi)處(chu)理(li)(li)(li)。檢(jian)(jian)查及處(chu)理(li)(li)(li)情況應(ying)(ying)當(dang)記入項(xiang)(xiang)目(mu)安(an)(an)全(quan)管理(li)(li)(li)檔案(an)。

第二十一(yi)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di)二(er)(er)十二(er)(er)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sheng)產(chan)管理(li)機(ji)構和工程(cheng)項目應當按規定配(pei)備相應數(shu)量和相關專業的(de)專職安全生(sheng)產(chan)管理(li)人(ren)員。危險(xian)性較大(da)的(de)分部(bu)分項工程(cheng)施工時,應當安排專職安全生(sheng)產(chan)管理(li)人(ren)員現場監(jian)督(du)。

第四章 監(jian)督管理(li)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shi)四(si)條 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住(zhu)房(fang)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zai)實施監督(du)檢(jian)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du)檢(jian)查人(ren)員參(can)加,不(bu)得(de)(de)妨礙企業(ye)正常的生產經營(ying)活動,不(bu)得(de)(de)索取或者收受企業(ye)的財物(wu),不(bu)得(de)(de)謀取其他利益。

有(you)關企業(ye)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yu)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安管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考核機關。

第(di)二(er)十六條 考核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安管人員的信用檔案。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安管人員及其受聘企業應當按規定向考核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第(di)五章 法(fa)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管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考核的,考核機關不予考核,并給予警告;安管人員”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安管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原考核機關撤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管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jiu)條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san)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an)規(gui)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ji)構的;

(二)未按規(gui)定(ding)配備專(zhuan)職安全生(sheng)產管理人員的;

(三)危(wei)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gong)程施工(gong)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sheng)產管理(li)人員現場監督(du)的;

(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第三(san)十一條 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di)三十二條 主(zhu)要負責人(ren)、項目負責人(ren)未按規定履行(xing)安全生(sheng)產(chan)(chan)(chan)管(guan)理職責的,由縣級以(yi)上人(ren)民政府住房(fang)城(cheng)鄉建(jian)設主(zhu)管(guan)部門(men)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jian)筑施工(gong)企業停(ting)業整(zheng)頓(dun);造(zao)成(cheng)(cheng)生(sheng)產(chan)(chan)(chan)安全事(shi)故(gu)或者其他嚴(yan)重后果的,按照(zhao)《生(sheng)產(chan)(chan)(chan)安全事(shi)故(gu)報告和調查(cha)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yi)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sheng)產(chan)(chan)(chan)考核合格(ge)證書;構成(cheng)(cheng)犯罪的,依(yi)法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三(san)十三(san)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shi)四(si)條 縣(xian)級(ji)以上人民政(zheng)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bu)門及其工(gong)作人員,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de),由其上級(ji)行政(zheng)機關(guan)或者監察機關(guan)責(ze)令改正,對(dui)直接(jie)負責(ze)的(de)主管人員和(he)其他直接(jie)責(ze)任(ren)人員依法(fa)給予處分;構成犯罪(zui)的(de),依法(fa)追究刑事(shi)責(ze)任(ren):

(一)向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安管人員不予核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li)(li)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li)(li)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wu)上(shang)的便利,索(suo)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wu))不依法(fa)履行監督管理職責(ze),造成嚴重(zhong)后果的。

第(di)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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