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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咨詢工程師管理辦法

閱讀次數:1235 發布時間:2018-09-17 13:41:33 文章來源:百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促進工程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發〔200420號)、《》(國發〔2012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后,在(以下簡稱中咨協會)登記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咨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詢服務質量,關系到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關系到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咨詢服務合同。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咨詢行業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咨詢行業發展。
  中咨協會是工程咨詢組織,負責全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記服務、執業檢查、繼續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項。
  第七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工程咨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以及與工程咨詢相關的新政策,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咨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咨協會另行制定。

第(di)二章 登(deng)記(ji)服務(wu)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并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
  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格的,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將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
  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對其出具的工程咨詢成果簽名,加蓋本人執業專用章,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當按規定程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四章(zhang) 權利(li)和義(yi)務

第三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可以從事以下工程
  (一)規劃咨詢;
  (二)編制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
  (四)評估咨詢;
  (五)工程項目管理;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權利:
  (一)以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二)受托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咨詢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當征得該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并簽名蓋章;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咨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名蓋章,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利益;
  ()秉持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
  ()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廉潔執業;
  ()自覺接受執業檢查。

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執業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ren)

第三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注銷登記證書并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會通過公布(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71日起施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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