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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

閱讀次數:71 發布時間:2018-09-17 14:14:42 文章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為了(le)依法推進行(xing)政審批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she)部決定:

一、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di)七條修改(gai)為(wei):“取(qu)得(de)資格證(zheng)書(shu)的人員申請(qing)注(zhu)(zhu)冊,由國(guo)務院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bu)門(men)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bu)門(men)的專業注(zhu)(zhu)冊工程師的注(zhu)(zhu)冊,由國(guo)務院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bu)門(men)和(he)有關部(bu)門(men)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并可以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初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批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jian)的(de),由審批部(bu)(bu)門(men)核發(fa)由國(guo)務(wu)(wu)院住房城鄉建設(she)主管部(bu)(bu)門(men)統(tong)一制作(zuo)、國(guo)務(wu)(wu)院住房城鄉建設(she)主管部(bu)(bu)門(men)或(huo)者(zhe)(zhe)國(guo)務(wu)(wu)院住房城鄉建設(she)主管部(bu)(bu)門(men)和有關部(bu)(bu)門(men)共同用印的(de)注冊(ce)證(zheng)書(shu),并核定執業印章編(bian)號。對不予(yu)批準的(de),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zheng)復議或(huo)者(zhe)(zhe)提起(qi)行政(zheng)訴訟的(de)權(quan)利。”

二、將《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資(zi)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zhu)冊(ce),由國務院(yuan)住房(fang)城鄉(xiang)建設主管(guan)部門審(shen)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并可以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符合條件的,由(you)國務院(yuan)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zhu)冊證書,并(bing)核定執業(ye)印(yin)章編號(hao)。對(dui)不予批準的,應當說(shuo)明理由(you),并(bing)告知申請(qing)人享(xiang)有依法申請(qing)行政(zheng)復議(yi)或者提起行政(zheng)訴訟的權利。”

三、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十一條修改(gai)為:“甲級工程造(zao)價咨詢(xun)企業資質,由(you)國(guo)務院住(zhu)房城鄉(xiang)建設主管部門(men)審(shen)批。

“申(shen)請甲級(ji)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可以(yi)向申(shen)請人工商注冊所(suo)在地(di)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人民(min)政(zheng)府(fu)住房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bu)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bu)門提交申(shen)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組(zu)織專家(jia)評審所需時(shi)間(jian)不計算(suan)在(zai)上述時(shi)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qing)人。”

四、將《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八條修(xiu)改(gai)為:“取得執業(ye)資格的人員申(shen)請注(zhu)冊的,可以向聘用(yong)單(dan)位工(gong)商注(zhu)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政府(fu)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guo)務院有(you)關(guan)專(zhuan)業(ye)部門提交申(shen)請材(cai)料(liao)。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geng)、延續注冊,逐步實(shi)行網上申報、受理和(he)審(shen)批。”

將第二十一條中的(de)“注冊(ce)初審機關(guan)”修改為“注冊(ce)機關(guan)”。

將第(di)二十(shi)四條第(di)一款中(zhong)的“注冊(ce)初(chu)審機(ji)關”修改(gai)為“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住房城(cheng)(cheng)鄉(xiang)建設主管(guan)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第(di)二款中(zhong)的“省(sheng)級注冊(ce)初(chu)審機(ji)關”修改(gai)為“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住房城(cheng)(cheng)鄉(xiang)建設主管(guan)部門”。

將第(di)三十八條(tiao)第(di)三項(xiang)修改為:“(三)對符合(he)法(fa)定(ding)條(tiao)件(jian)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五、將《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五(wu)條(tiao)第二(er)款修(xiu)改為:“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市人民政府(fu)住房(fang)城鄉建設(房(fang)地(di)(di)產)主管(guan)部(bu)門對本行政區(qu)域內注(zhu)冊(ce)房(fang)地(di)(di)產估(gu)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guan)理。”

將第八條(tiao)修改(gai)為:“申請注冊的,應當向(xiang)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zhu)管部門(men)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和注銷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ce)(ce)房地(di)產估價師的初始注冊(ce)(ce)、變更注冊(ce)(ce)、延續注冊(ce)(ce)和注銷(xiao)注冊(ce)(ce),逐步實(shi)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刪去第二十(shi)七條中的“注冊”。

六、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取得一級建(jian)造師(shi)資格證書并受聘(pin)于一個(ge)建(jian)設工(gong)程(cheng)勘察(cha)、設計(ji)、施工(gong)、監理(li)、招標(biao)代(dai)理(li)、造價咨(zi)詢(xun)等單位的人員,應當(dang)通(tong)過聘(pin)用單位提出注冊申請(qing),并可以向單位工(gong)商注冊所在(zai)地的省、自(zi)治(zhi)區(qu)、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jian)設主管部門(men)提交申請(qing)材料(liao)。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涉及(ji)鐵路、公路、港口與航(hang)道、水利水電、通信(xin)與廣電、民航(hang)專業(ye)的(de)(de),國務院住(zhu)房城鄉(xiang)建設主管部門(men)(men)應(ying)當將全部申報材(cai)料送同級(ji)有(you)關部門(men)(men)審核。符合條件(jian)的(de)(de),由(you)國務院住(zhu)房城鄉(xiang)建設主管部門(men)(men)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ji)建造師(shi)注冊證書(shu)》,并(bing)核定執(zhi)業(ye)印章編號(hao)。”

將第八條修改為:“對申請初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七、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甲級工(gong)(gong)程招標代理(li)機構(gou)資(zi)格的(de),可以向機構(gou)工(gong)(gong)商(shang)注冊所在地的(de)省、自治區、直轄市人(ren)民政府住房城鄉建(jian)設主管部(bu)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專家(jia)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suan)在上述時限內,但應當(dang)明確(que)告知申請人。”

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jiang)第九條(tiao)修改為:“申(shen)請綜合資質(zhi)、專業甲級資質(zhi)的(de),可以向(xiang)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di)的(de)省(sheng)、自治區、直轄(xia)市(shi)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門(men)提交(jiao)申(shen)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xu)時間不(bu)計算在上述時限(xian)內,但(dan)應(ying)當明確告知(zhi)申(shen)請人(ren)。”

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gai)為(wei):“申(shen)請工(gong)程勘察甲級(ji)(ji)資(zi)質(zhi)、工(gong)程設(she)計甲級(ji)(ji)資(zi)質(zhi),以及涉(she)及鐵路、交(jiao)通、水利、信息(xi)產業、民航(hang)等方(fang)面(mian)的工(gong)程設(she)計乙級(ji)(ji)資(zi)質(zhi)的,可以向企業工(gong)商注(zhu)冊(ce)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shi)人民政府(fu)住房城鄉(xiang)建設(she)主管部門(men)提交(jiao)申(shen)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組織(zhi)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bu)計算在上述時限(xian)內,但應當明確告(gao)知申請人。”

 十、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十六條修改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可以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核對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等原件,在相應復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對,并于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xu)時間不計算(suan)在上(shang)述(shu)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shen)請人。”

十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需要組織專(zhuan)家評審的,所需時(shi)間(jian)不計(ji)算在(zai)許可時(shi)限(xian)內,但應當明(ming)確告知申請人。”

本決定自20161020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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