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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zong)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標師注冊管理,規范招標師執業行為,提高招標采購質量與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9號),制定本辦法。
第(di)二條(tiao) 招(zhao)標師(shi)的(de)注冊、執業、繼續(xu)教育(yu)和監督管(guan)理,適用(yong)本辦法(fa)。
第(di)三條 依據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法[2007]63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視同具有招標師職業資格,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申請注冊執業。
第四條 國(guo)家發展改革委負責(ze)對全國(guo)招標師的注冊、執業活動(dong)和繼續(xu)教育實(shi)施統一監(jian)督(du)管理。
各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gai)革部門負責(ze)本行政區域(yu)內招標師資(zi)格(ge)注冊的(de)初(chu)步審(shen)查,并對(dui)招標師執業活(huo)動實施具體監督管(guan)理。
第(di)五條 招(zhao)標(biao)投(tou)標(biao)行業協會應當加強(qiang)招(zhao)標(biao)師自律管理,協助政府做好(hao)招(zhao)標(biao)師注冊(ce)審核和繼續(xu)教育管理等工(gong)作。
第二章 注(zhu) 冊(ce)
第(di)六(liu)條 招標(biao)師實行注冊執(zhi)業(ye)管理。未取得《中華人(ren)民共和(he)國招標(biao)師注冊證(zheng)(zheng)》(以下簡(jian)稱《注冊證(zheng)(zheng)》)和(he)執(zhi)業(ye)印章的人(ren)員(yuan),不(bu)得以招標(biao)師名(ming)義從事招標(biao)采購(gou)業(ye)務(wu)工作。
第七條 招(zhao)標(biao)(biao)師應當在(zai)一個招(zhao)標(biao)(biao)項目單位(wei)(wei)或者具(ju)有招(zhao)標(biao)(biao)代理(li)機構資質(zhi)的(de)單位(wei)(wei)注冊執業,從事與該單位(wei)(wei)資質(zhi)許(xu)可范圍和(he)本(ben)人(ren)注冊的(de)招(zhao)標(biao)(biao)采購(gou)(gou)專(zhuan)業范圍相適應的(de)招(zhao)標(biao)(biao)采購(gou)(gou)執業活動。
第八條 國家發展(zhan)改(gai)革委建立招(zhao)標(biao)師注冊(ce)電子網絡信息(xi)平臺(tai)(以(yi)下簡稱注冊(ce)平臺(tai))。
招標師注冊(ce)的申請(qing)、受理、審查(cha)和批準統一在(zai)注冊(ce)平臺上進行。
第(di)九(jiu)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注冊平臺,向其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di)十條(tiao) 初始注冊者,應自取得《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
申請(qing)初始注(zhu)冊,應當提(ti)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ce)申(shen)請表(biao);
(二)《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影(ying)印件;
(三(san))與聘用(yong)(yong)單位(wei)簽訂的(de)聘用(yong)(yong)勞(lao)動合(he)同或(huo)聘用(yong)(yong)單位(wei)提供的(de)用(yong)(yong)工(gong)證明(ming)影印(yin)件(jian)等資料。
超過2年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相應時間內,與招標師申報的招標采購專業范圍相對應的業績證明或者最近一個周期繼續教育達到考核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tiao)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er)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并將初審意見通過注冊平臺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dui)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ying)當說明理(li)由,并告知申請(qing)人享有依法申請(qing)行(xing)政復議或(huo)者提起行(xing)政訴訟的權(quan)利。
第十四條(tiao)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作出準予注冊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統一的電子《注冊證》和執業印章標準圖樣,并在注冊平臺上公布。
第十五(wu)條 招標師應按照規定(ding)的執業(ye)印(yin)章標準(zhun)圖樣刻制執業(ye)印(yin)章,并(bing)可根(gen)據需(xu)要打(da)印(yin)電子(zi)《注冊證(zheng)》。
《注冊證》是招標師執業身份的證明,執業印章是招標師履行執業行為的憑證,有效期均為3年。
第十六(liu)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申(shen)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xia)列材料(liao):
(一)延續注冊(ce)申請(qing)表;
(二)與聘(pin)用(yong)單位簽(qian)訂(ding)的勞動合(he)同或聘(pin)用(yong)單位提供的用(yong)工證明等影印件資料;
(三)前一注冊有效期內與招標師申(shen)報(bao)的(de)招標采購專業范圍(wei)相對應的(de)業績證明;
(四)前一(yi)注(zhu)冊(ce)有效期內繼續教育達到考核要(yao)求的證明材(cai)料;
第十(shi)七條 因前一注冊(ce)有效(xiao)期內工作業(ye)績、繼續(xu)教育未達(da)到規定標準,或者因個人原因暫(zan)停從事招標采(cai)購業(ye)務的,可申請辦理暫(zan)緩注冊(ce)并暫(zan)停以招標師名義執業(ye)。
待符合規定條件后,可以申請辦理延續注冊并繼續執業。暫緩注冊超過2年的,應按照上述第十條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招標師變更注冊單位的,應在與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后的1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變更注冊。變更后原注冊有效期連續計算。
申請變(bian)更注冊單位,應當(dang)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biao);
(二)《注(zhu)冊(ce)證》;
(三)與(yu)新聘用單位(wei)簽訂的勞動(dong)合(he)同或新聘用單位(wei)提供(gong)的用工證明等(deng)影(ying)印件材料;
(四)與(yu)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he)同或者退休(xiu)人員的退休(xiu)證明(ming)等影(ying)印件材料。
第十(shi)九條 除聘用單位發生破產、合并、分立等法定情形外,招標師辦理變更注冊單位后12個月內再次申請變更的,不予受理。
第(di)二十條 招(zhao)標師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其(qi)《注冊證》和執業(ye)印章失(shi)效(xiao):
(一)聘用單位破產、被吊銷營(ying)業執照或相應資質證(zheng)書的;
(二)已與聘用(yong)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man)且(qie)未辦理(li)暫緩或(huo)延續注冊的;
(四)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注冊失效情形。
發生上述(一)、(二)、(三(san))情形(xing)的,應(ying)及時(shi)申(shen)請變(bian)更、延續、暫緩(huan)注冊(ce)。
第二十一條(tiao) 申請人有(you)下列(lie)情(qing)形之一的,不予注(zhu)冊:
(一)申請(qing)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dan)位(wei)注冊(ce)的;
(二)前一(yi)注冊(ce)有(you)效期內工(gong)作(zuo)業績(ji)或者(zhe)繼續(xu)教(jiao)育(yu)未達到考(kao)核要求的(de);
(三)自被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si))法律、行政法規(gui)規(gui)定不予注(zhu)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招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zhu)銷(xiao)注(zhu)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min)事行(xing)為能力的;
(二)受到限制從(cong)業的刑事處(chu)罰或行政處(chu)罰的;
(三)以欺騙、賄(hui)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ce)的;
(四)連續兩個注冊有(you)效期內未達(da)到工作業績和繼續教育考(kao)核要求的;
(五)《資格(ge)證(zheng)書》被依法撤(che)銷、撤(che)回,或者被取(qu)消的;
(六)其他導致(zhi)注銷注冊(ce)的情(qing)形。
第三(san)章(zhang) 執業和繼(ji)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招標師應(ying)當(dang)在招標采(cai)購(gou)活動中(zhong)形成(cheng)的相(xiang)關成(cheng)果文件上加蓋(gai)本人(ren)執業印(yin)章和簽名,并(bing)承擔(dan)相(xiang)應(ying)法律責(ze)任。
第二十四(si)條 在招(zhao)標(biao)(biao)采購活動中形成的下列成果文件,應由招(zhao)標(biao)(biao)師加蓋執(zhi)業印章并簽名:
(一)招標方案(an);
(二)招(zhao)標公告(資格(ge)預審公告);
(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四(si))招標(biao)文(wen)(wen)(wen)件和資(zi)格(ge)預審(shen)文(wen)(wen)(wen)件的(de)澄清或(huo)修改文(wen)(wen)(wen)件;
(五)開標記錄;
(六)中標通(tong)知書;
成果文件需要(yao)修改(gai)(gai)的,應由招標師(shi)本人(ren)對修改(gai)(gai)內(nei)容進行簽名(ming)或(huo)蓋章確認(ren)。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本人(ren)修改(gai)(gai)確認(ren)的,應當請其(qi)他招標師(shi)蓋章并(bing)簽名(ming)確認(ren)修改(gai)(gai)內(nei)容,并(bing)對修改(gai)(gai)內(nei)容承擔相應法律(lv)責(ze)任。
第二十五(wu)條(tiao) 招標師(shi)可(ke)以對評標委員(yuan)會的(de)評標報(bao)告(gao)、依法應向行政監督部門(men)提(ti)交的(de)招標投標情(qing)況書面(mian)報(bao)告(gao),以及(ji)參與談(tan)判訂立(li)的(de)合同(tong)簽(qian)名見(jian)證。
第(di)二(er)十六條 招(zhao)標(biao)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xiao)期內應當達(da)到規(gui)定的(de)繼(ji)續(xu)教(jiao)育要求。招(zhao)標(biao)師的(de)繼(ji)續(xu)教(jiao)育分為必修課(ke)和選修課(ke),經(jing)繼(ji)續(xu)教(jiao)育考核(he)達(da)到合格標(biao)準的(de),頒發繼(ji)續(xu)教(jiao)育合格證明。
招標(biao)師繼續教育辦法另(ling)行(xing)制(zhi)定。
第四(si)章 監(jia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zhao)標(biao)師注冊平臺應依法向社會(hui)公(gong)開招(zhao)標(biao)師《資格證書》、《注冊證》、工作(zuo)業績、獎懲信息等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接(jie)受社會(hui)監督(du)。
第二(er)十八(ba)條(tiao) 招標(biao)(biao)師違反國家有關(guan)規定從事招標(biao)(biao)采購業(ye)(ye)務(wu)的(de)(de),國家發展改革委應責令改正,給予警(jing)告;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de),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biao)(biao)業(ye)(ye)務(wu);情(qing)節特別(bie)嚴重(zhong)的(de)(de),取(qu)消《注(zhu)冊證》。
第(di)二十九條 招標師(shi)有(you)下(xia)列行為之(zhi)一的(de),國家發展改革(ge)委應依(yi)法(fa)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zui)的(de),依(yi)法(fa)追究刑事(shi)責任(ren):
(一)涂改、出租、轉讓《資格證書(shu)》、《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zhang)的;
(二)向(xiang)監管(guan)部門隱瞞有關情(qing)(qing)況的(de)、提供(gong)虛假(jia)材料或者拒絕提供(gong)反(fan)映其活(huo)動情(qing)(qing)況的(de)真實材料的(de);
(三)法律、法規(gui)、規(gui)章規(gui)定的其(qi)他違(wei)法行為。
第三十條 招標(biao)師注冊(ce)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fa)規定,有下(xia)列情(qing)形之一的(de),由國(guo)家發展改(gai)革(ge)委責(ze)令改(gai)正;情(qing)節(jie)嚴重的(de),給予行政處分;構成(cheng)犯罪的(de),依法(fa)追究(jiu)刑事(shi)責(ze)任:
(一)對符合(he)規定條件的招標師注(zhu)冊(ce)申請(qing)不予受理,或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辦理注(zhu)冊(ce)并未告知(zhi)延期辦理的;
(二)在招(zhao)標師注冊受理、審查(cha)、批準過程(cheng)中,未向申(shen)請人履行(xing)法定告知義務(wu)的;
(三)利用工(gong)作之便(bian),謀取不正(zheng)當利益的;
(四)法(fa)律、法(fa)規、規章(zhang)規定的其他違(wei)法(fa)行為(wei)。
第五(wu)章 附 則(ze)
第三十(shi)一(yi)條 本辦法由國(guo)家發展改(gai)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