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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zhu)冊安(an)全工程師執業資(zi)格制度(du)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pei)訓(xun)工作按照培(pei)訓(xun)與考試分(fen)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shi)安全(quan)生產監督管(guan)理(li)部門,為受理(li)注冊安全(quan)工(gong)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chu)審(shen)機構(gou)。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yi))取得《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cheng)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shou)法,恪守(shou)職業道(dao)德(de)。
(三)身(shen)體健康,能(neng)堅(jian)持(chi)在生產經營單位(wei)中(zhong)安(an)(an)全(quan)生產管理(li)、安(an)(an)全(quan)工(gong)程技術崗(gang)位(wei)或(huo)為安(an)(an)全(quan)生產提(ti)供技術服(fu)務(wu)的中(zhong)介(jie)機構(gou)工(gong)作。
(四)所(suo)在單位(wei)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后,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準予(yu)注冊(ce)的(de)(de)申請人(ren),由國(guo)家安全生產監(jian)督管理(li)局(ju)或其(qi)授權(quan)的(de)(de)機構核發《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guo)注冊(ce)安全工(gong)程師注冊(ce)證》。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fu)合(he)本(ben)規(gui)定第十六條規(gui)定外,還須提供(gong)接受(shou)繼(ji)續(xu)教育(yu)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zheng)明(ming)。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you)完全(quan)民事行為能(neng)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yan)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屬性辨識、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等崗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等范圍內執業。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安全(quan)(quan)(quan)生產(chan)管理、安全(quan)(quan)(quan)監督檢查、安全(quan)(quan)(quan)技術(shu)研究和安全(quan)(quan)(quan)檢測檢驗、建設(she)項目的安全(quan)(quan)(quan)評估(gu)、危(wei)(wei)害辨識或危(wei)(wei)險評價等工作存在(zai)的問題(ti)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shen)核所在單位上報(bao)的(de)有關(guan)安(an)全生產的(de)報(bao)告(gao)。
(三)發現有危(wei)及人(ren)(ren)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dan)位(wei)建(jian)議停止作業并組織(zhi)作業人(ren)(ren)員撤離危(wei)險場所。
(四)參(can)加(jia)建設項目安全設施(shi)的審(shen)查和竣工(gong)驗收工(gong)作,并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xian)源檢(jian)查、評估(gu)、監控,制定事故應(ying)急(ji)預(yu)案和登記建檔(dang)工作。
(六)參與編制(zhi)(zhi)安全規則、制(zhi)(zhi)定安全生產規章制(zhi)(zhi)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jian)所必(bi)需的(de)資金投入的(de)建(jian)議(yi)。
(七)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ding)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quan)生產的(de)法律、法規和標準(zhun)。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jia),并(bing)承擔(dan)在相應報告上簽(qian)署意見的(de)法律責任(ren)。
(三)維(wei)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he)法(fa)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ye)中知悉的單(dan)位、個(ge)人技術(shu)和商業(ye)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注冊(ce)安(an)全工(gong)程(cheng)師(shi)執業資(zi)格證(zheng)書》、《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guo)注冊(ce)安(an)全工(gong)程(cheng)師(shi)注冊(ce)證(zheng)》的。
(二(er))未按規定辦理注冊(ce)或變更注冊(ce)手續,擅(shan)自以注冊(ce)安全工(gong)程(cheng)師的(de)名義承擔安全工(gong)程(cheng)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de)。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ji)的名義(yi)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si))因(yin)工作失誤造(zao)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sun)失的。
(五)利(li)用(yong)工作之便(bian)貪污、索賄(hui)、受賄(hui)或(huo)者牟(mou)取不正當(dang)利(li)益的(de)。
(六)與(yu)委(wei)托(tuo)人串通或(huo)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huo)安全技(ji)術(shu)報告的(de)。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gei)予(yu)處罰的(de)其(qi)他行為(wei)。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并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冊(ce)安全工程(cheng)師執業(ye)資格認(ren)定辦法
一、申(shen)報條件
在生產經營單位(wei)和為安(an)(an)(an)全(quan)生產提供技(ji)術服務(wu)等(deng)單位(wei)中,長期從事安(an)(an)(an)全(quan)生產管理、安(an)(an)(an)全(quan)工程技(ji)術檢(jian)測檢(jian)驗、安(an)(an)(an)全(quan)評估或安(an)(an)(an)全(quan)咨詢專業工作,業績(ji)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ji)術職務(wu),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安(an)(an)(an)全(quan)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fa)(fa)律和(he)法(fa)(fa)規,熱愛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后,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wu))經省級安全生產(chan)監督(du)管理(li)部門對(dui)有關安全生產(chan)管理(li)和(he)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fang)面知識(shi)考核合格。
二、認定(ding)組織(zhi)
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認定程序
(一(yi))符(fu)合上述申報條件(jian)的專業技(ji)術人員,可(ke)向(xiang)所在(zai)單(dan)位(wei)提出申請,經單(dan)位(wei)審核同意后,由(you)所在(zai)單(dan)位(wei)向(xiang)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guan)理(li)部門申報。
國務院各部門(men)所(suo)屬(shu)單位和中央管理(li)的企業可直(zhi)接(jie)向(xiang)國家安全生產監督(du)管理(li)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單位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系統的申報工作由總政治部干部部組織進行。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本部門(企業)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申報時應提供下列(lie)材料:
1、《注冊安全(quan)工(gong)程師資(zi)格認定(ding)申報表》一式兩份(fen)。
2、學歷或(huo)學位證(zheng)書(shu)(shu)、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pin)書(shu)(shu)、獲獎(jiang)證(zheng)書(shu)(shu)、本專業有代(dai)表性的論文或(huo)出(chu)版專著內容說明和首(shou)頁的復印(yin)件。
3、經省級安全牛產(chan)監督管(guan)理部門(men)有關安全生產(chan)管(guan)理和安全工(gong)程(cheng)技術及法(fa)規知識考(kao)核合格的證(zheng)明(ming)和職業道(dao)德證(zheng)明(ming)。
(四)領(ling)導小組辦公室對(dui)各(ge)地、各(ge)有關部門和中央企(qi)業推薦的申報(bao)(bao)人員(yuan)進(jin)行資格初審(shen),提出擬(ni)認(ren)定(ding)人員(yuan)的名單(dan),報(bao)(bao)領(ling)導小組審(shen)核。
(五)領(ling)導(dao)小組召開會(hui)議(yi),對領(ling)導(dao)小組辦公室(shi)初審合格者(zhe)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合格者(zhe)名單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li)局辦理(li)批準(zhun)手(shou)續。
四、申(shen)報時間(jian)及要求
(一)國家對(dui)認(ren)定(ding)人員數額(e)實行(xing)總量控制,實施(shi)考試后不再進行(xing)認(ren)定(ding)工(gong)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總政干部部門,應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將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ge)(ge)地(di)區、各(ge)(ge)有關部(bu)門和企業在(zai)審核(he)申報(bao)人員材(cai)料時(shi),須審核(he)原件(jian);上報(bao)領導小組辦公室(shi)材(cai)料時(shi),可送復印件(jian)。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地區(部門)或單位當年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或已取得的資格。
(五)凡違(wei)反安全生(sheng)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行賄(hui)受賄(hui)行為者不得申報。
(六)各地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生(sheng)產經營(ying)單位長(chang)期從事安全生(sheng)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yuan)。
(七)凡(fan)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shi)執業資格(ge)的人員均須(xu)按本(ben)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