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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閱讀次數:62 發布時間:2018-09-19 08:51:40 文章來源:百度

第一(yi)章(zhang)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ding)適用于(yu)從事(shi)采礦(kuang)、礦(kuang)物加(jia)工專(zhuan)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zhuan)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采礦/礦物加工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英文名稱:Registered Mining/Mineral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實施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七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試題,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評閱卷、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

  建(jian)設部(bu)、人事(shi)部(bu)共同組(zu)織(zhi)專家審定考試(shi)大(da)綱、試(shi)題、評(ping)分標(biao)準與合格標(biao)準。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建設部、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建設部為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審查機構。

  第十三條 取得資格證書并(bing)申(shen)請注冊(ce)(ce)的(de)人員,應受(shou)聘于一(yi)個(ge)具有建設工程(cheng)設計資質的(de)單位,并(bing)通過聘用(yong)單位向(xiang)本單位工商注冊(ce)(ce)所在地的(de)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ce)(ce)申(shen)請。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bu)予受理的注冊申(shen)請(qing),均(jun)應出具(ju)加蓋省、自(zi)治(zhi)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xing)政主管部門專(zhuan)用印章(zhang)和注明(ming)日期的書面憑證(zheng)。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

  建設部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部應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統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chu)始注冊(ce)需要提(ti)交(jiao)下(xia)列材(cai)料(liao):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與(yu)聘用單位簽(qian)訂的勞(lao)動(dong)或(huo)聘用合(he)同;

  (四)逾期申(shen)請注冊(ce)人員(yuan)的繼(ji)續教育(yu)證明(ming)材料。

  第十八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xu)要提(ti)交下列材(cai)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pin)用(yong)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pin)用(yong)合同;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xu)教育(yu)要(yao)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并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yao)提交(jiao)下(xia)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er))與新聘(pin)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pin)用合同;

  (三)工作(zuo)調動(dong)證明(ming)或與原聘(pin)用單位解(jie)除勞動(dong)或聘(pin)用關(guan)系(xi)的證明(ming)、退(tui)休人員的退(tui)休證明(ming)。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yi))聘(pin)用單(dan)位(wei)破產(chan)的;

  (二(er))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de);

  (三)聘用單(dan)位被吊銷工程勘察、設計(ji)資質(zhi)證書的;

  (四)與聘(pin)用單位解除勞動或(huo)聘(pin)用關系的;

  (五)注冊期滿(man)且(qie)未延續注冊的;

  (六)喪失行為能力、死亡(wang)或被宣(xuan)告失蹤的;

  (七)注(zhu)冊失效的其(qi)他情(qing)形。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yi))不(bu)具有完全民(min)事行為能(neng)力(li)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ce)的;

  (三(san))有本規定第二(er)十條所列情形的;

  (四)不(bu)符合(he)規定(ding)條件取得注冊的;

  (五)被依法撤銷注冊(ce)的;

  (六)受到刑事(shi)處(chu)罰的;

  (七(qi))應當(dang)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注(zhu)冊(ce)申請人(ren)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不予(yu)注(zhu)冊(ce):

  (一)不具(ju)有完(wan)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的;

  (二(er))刑事處罰尚(shang)未執行完畢(bi)的;

  (三)因從事勘察、設計或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lv)、法規規定(ding)不(bu)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di)二十三(san)條 對被注(zhu)銷注(zhu)冊或(huo)不予注(zhu)冊的人員,在(zai)重(zhong)新具備(bei)初始注(zhu)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ding)繼(ji)續教育要求的,可(ke)按本規定(ding)第(di)十三(san)條規定(ding)的程序(xu)申請注(zhu)冊。

  第二十(shi)四條 注(zhu)(zhu)冊審(shen)批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注(zhu)(zhu)冊有關情(qing)況。當事人(ren)對注(zhu)(zhu)銷注(zhu)(zhu)冊或不予注(zhu)(zhu)冊有異議(yi)的,可依法申(shen)請行(xing)政(zheng)復議(yi)或提起行(xing)政(zheng)訴訟(song)。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應在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采礦/礦物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執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

  (二)采礦/礦物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采礦/礦物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wu))對(dui)本(ben)專業工(gong)程(cheng)設計項(xiang)目的施工(gong)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guo)務(wu)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qi)他(ta)業務(wu)。

  第二十七條 在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活動中形成的主要設計文件必須由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文件種類和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修改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文件,應由該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因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托的單位依法向承擔設計責任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追償。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由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繼(ji)續教育(yu)

  第三十一條 繼續教育是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繼續教育內容及要求,由建設部確定。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zhi)業活動,并履行(xing)相應(ying)崗位(wei)職責;

  (三(san))保(bao)管和(he)使(shi)用本人的注(zhu)冊證書(shu)和(he)執業印章;

  (四(si))對本人在工程勘察(cha)、設(she)計領域執業活動(dong)進行解釋和(he)辯護;

  (五)接受繼續(xu)教育;

  (六)獲得與執(zhi)業責(ze)任相應的(de)勞動報(bao)酬;

  (七)對侵犯(fan)本人權利的(de)行(xing)為進(jin)行(xing)申訴(su)。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yi))遵守法律(lv)、法規(gui)和有關管理規(gui)定;

  (二)執行技(ji)術(shu)標準和規范(fan);

  (三)保證(zheng)執業活動(dong)成果的質(zhi)量(liang),并(bing)承擔相(xiang)應責任;

  (四)接受(shou)繼續(xu)教育,努力提高(gao)執業水(shui)準;

  (五)在本人(ren)執業活動中(zhong)完成的主要設(she)計文件上簽(qian)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mi)(mi)密(mi)和他人(ren)的商業、技術(shu)秘(mi)(mi)密(mi);

  (七)不得準許他人以(yi)本人名義執業;

  (八)在(zai)本專業規定的執業范圍(wei)(wei)和聘用單位(wei)業務范圍(wei)(wei)內執業;

  (九)協助(zhu)注冊管理機構完(wan)成相關工作。

  第七章(zhang)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在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對長期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并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勘察設計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臺灣地區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及經批準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等機構,在實施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及經批準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5121日起施行。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工作。

  各(ge)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的(de)考試工作,由當地(di)人事(shi)行政部門(men)會同建設行政主管(guan)部門(men)組織實施(shi),并協商確定具(ju)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后,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為2個半天,每個半天均為3個小時。

  專業考試分: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2個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四條 符合《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土木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和勘查技術與工程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tiao) 基(ji)礎考試(shi)合格,并(bing)具(ju)備(bei)以下條(tiao)件之一者,可(ke)申請參加專(zhuan)業(ye)考試(shi):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12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can)加(jia)(jia)考(kao)試(shi)(shi)由本人(ren)提出申請,所在單位(wei)審核,到當地(di)(di)考(kao)試(shi)(shi)管理機(ji)構(gou)報名。考(kao)試(shi)(shi)管理機(ji)構(gou)按規定程序和(he)報名條件(jian)審核合格(ge)后,發給準考(kao)證(zheng)。參(can)加(jia)(jia)考(kao)試(shi)(shi)人(ren)員在準考(kao)證(zheng)指(zhi)定的時間、地(di)(di)點參(can)加(jia)(jia)考(kao)試(shi)(shi)。

  國務院各部門所(suo)屬單位和中央管理(li)的企業的專(zhuan)業技術(shu)人員(yuan)按屬地(di)原則報(bao)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tiao) 考(kao)試日期(qi)為(wei)每年第三季度。考(kao)點原則上(shang)設在省(sheng)會(hui)城市(shi)和(he)直轄市(shi)的大、中專院(yuan)校(xiao)或高(gao)考(kao)定點學校(xiao),如確需在其他城市(shi)設置,須經(jing)建設部和(he)人事部批準(zhun)。

  第(di)九條 堅(jian)持(chi)考(kao)試(shi)與(yu)培(pei)訓分開的原(yuan)(yuan)則。凡參與(yu)考(kao)試(shi)工作(包(bao)括(kuo)試(shi)題命制與(yu)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bu)得參加(jia)(jia)考(kao)試(shi)和舉辦(ban)與(yu)考(kao)試(shi)內容有關的培(pei)訓工作。應(ying)考(kao)人員參加(jia)(jia)相關培(pei)訓堅(jian)持(chi)自愿的原(yuan)(yuan)則。

  第十條 考試(shi)考務工(gong)(gong)作(zuo)(zuo)應嚴(yan)格執行考試(shi)工(gong)(gong)作(zuo)(zuo)的有關規章制(zhi)(zhi)(zhi)度,切實(shi)做好試(shi)卷(juan)命制(zhi)(zhi)(zhi)、印刷、發(fa)送(song)過程中的保(bao)(bao)密工(gong)(gong)作(zuo)(zuo),嚴(yan)格遵守(shou)保(bao)(bao)密制(zhi)(zhi)(zhi)度,嚴(yan)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條件(jian)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在工程設計企業長期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yuan)院(yuan)士(shi)或中國工程院(yuan)院(yuan)士(shi)。

  (二)全國(guo)工程設計(ji)大師(shi)。

  (三)198312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并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采礦/礦物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采礦/礦物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成員并受聘擔任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并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12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12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912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12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12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④19701231日前,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擔任采礦/礦物專業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大型工程項目1項和中型工程項目2項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4項的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

  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負責采礦/礦物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職務,負責采礦/礦物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達到本辦法(2技術業績和資歷中第項規定的業績,并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采礦/礦物專業)或有關采礦/礦物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采礦/礦物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er)、考(kao)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ren)定條件(jian)的(de)工(gong)程設(she)計人員應當通(tong)過聘(pin)用單位向單位工(gong)商注冊所(suo)在地的(de)省、自(zi)治區、直轄市(shi)人民政府建(jian)設(she)行政主(zhu)管部門或(huo)者其委托的(de)管理(li)機構提出考核認(ren)定申請(qing)。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工程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經本地區人事行政部門復審后提出推薦名單,送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審核。

  (三)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審核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并將測試成績送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四)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將審核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后上報建設部、人事部。兩部門對審核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復核,將復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人事部、建設部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委托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三、考(kao)核(he)認定(ding)申(shen)報材料

  (一)各省、自(zi)治區、直轄市建(jian)設(she)行政(zheng)主管部門意見函(han)。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zhong)國(guo)科學院(yuan)院(yuan)士、中(zhong)國(guo)工(gong)程院(yuan)院(yuan)士或全國(guo)設(she)計(ji)大(da)師應提供(gong)院(yuan)士或大(da)師證(zheng)(zheng)(zheng)(zheng)書(shu)(shu)復(fu)印(yin)件(jian)。其(qi)他(ta)人(ren)員(yuan)應提供(gong)以(yi)下證(zheng)(zheng)(zheng)(zheng)明材料(liao)的(de)復(fu)印(yin)件(jian):學歷(li)或學位證(zheng)(zheng)(zheng)(zheng)書(shu)(shu),高(gao)級專業技(ji)術職(zhi)務(wu)(wu)證(zheng)(zheng)(zheng)(zheng)書(shu)(shu),獲獎證(zheng)(zheng)(zheng)(zheng)書(shu)(shu),獲獎項目的(de)主要設(she)計(ji)文件(jian)或圖紙簽(qian)署證(zheng)(zheng)(zheng)(zheng)明,單位工(gong)程設(she)計(ji)資(zi)質證(zheng)(zheng)(zheng)(zheng)書(shu)(shu),擔任正、副(fu)總(zong)工(gong)程師職(zhi)務(wu)(wu)的(de)任命文件(jian)。

  (四)獲獎(jiang)(jiang)者(zhe)應(ying)(ying)附有(you)效(xiao)證(zheng)明(ming),即獎(jiang)(jiang)狀、個(ge)人(ren)(ren)(ren)證(zheng)書(shu)或(huo)正式(shi)公(gong)布(bu)的(de)獲獎(jiang)(jiang)人(ren)(ren)(ren)員(yuan)(yuan)名單(dan)。對獎(jiang)(jiang)項未(wei)頒發個(ge)人(ren)(ren)(ren)證(zheng)書(shu)或(huo)未(wei)正式(shi)公(gong)布(bu)的(de)獲獎(jiang)(jiang)人(ren)(ren)(ren)員(yuan)(yuan)名單(dan)者(zhe),應(ying)(ying)提供符合(he)國家(jia)規定人(ren)(ren)(ren)數的(de)單(dan)位(wei)申報(bao)獎(jiang)(jiang)項的(de)人(ren)(ren)(ren)員(yuan)(yuan)名單(dan)、獲獎(jiang)(jiang)項目(mu)主(zhu)要圖紙圖簽的(de)復(fu)印件,經單(dan)位(wei)負(fu)責人(ren)(ren)(ren)簽字并加蓋(gai)公(gong)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de)職業(ye)道德證(zheng)明(ming)和(he)獲(huo)獎單位出具的(de)獲(huo)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ren)證(zheng)明(ming)。

  四、申報時間及要(yao)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于2006131日前完成審查、復審工作,簽署審查、復審意見后,將全部申請人員材料送采礦/礦物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ge)地(di)區(qu)和有(you)關(guan)部門應嚴(yan)格(ge)按(an)照規定的(de)條(tiao)件和程序,認(ren)(ren)真(zhen)做好申(shen)報、審查和復審工(gong)作(zuo)。凡不(bu)認(ren)(ren)真(zhen)把關(guan)或弄虛作(zuo)假的(de),停(ting)止(zhi)該(gai)地(di)區(qu)或部門的(de)申(shen)報權(quan)和個人(ren)的(de)申(shen)報資(zi)格(ge)。

  (四)各(ge)(ge)(ge)地區(qu)和有關部(bu)門在審查、復審時(shi),應(ying)核查各(ge)(ge)(ge)類(lei)證(zheng)書(shu)及相關證(zheng)明(ming)文件(jian)的原件(jian)。報(bao)送的各(ge)(ge)(ge)類(lei)證(zheng)書(shu)及相關證(zheng)明(ming)文件(jian)復印(yin)件(jian)應(ying)由所在單位人(ren)事(干部(bu))部(bu)門負責人(ren)簽署意見(jian)并加(jia)蓋單位印(yin)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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