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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發《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礦業權評估執業自律管理規定》的通知

閱讀次數:126 發布時間:2018-09-19 09:27:02 文章來源:中國礦物權評估師協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礦業權評估行業秩序,規范執業行為,根據《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章程》、《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執業的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在執業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行業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自覺履行自律宣言,維護委托人和相關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檢舉。
礦業(ye)權(quan)評估機(ji)構(gou)、礦業(ye)權(quan)評估師及從業(ye)人(ren)員的執業(ye)行為,應接受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jian)督;應接受協會、檢查機(ji)關的調查或(huo)檢查。
第二章   
第五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責任、義務、權限、準則、標準,按照誠信、公平、敬業、服務的職業要求,開展評估業務。
第六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必須遵守執業資格、執業紀律、執業勝任能力、執業責任等各項要求。
第七條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執業紀律、執業勝任能力、執業責任等各項要求。
第八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執業時,應依法保持獨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它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執業時,應按礦業權評估理論、方法和準則要求,必須做到:
(一)實事(shi)求是(shi)進行信息披露(lu),不隱瞞,不曲解,不作有失公允的結(jie)論;
(二(er))按照規定的(de)工作程序,認真收集、核(he)實資料,認真做好(hao)市場調查,保證評估質量;
(三)不得迎合委托方的(de)意(yi)愿,出具“友情(qing)”報告(gao)、“要(yao)價”報告(gao)、“定價”報告(gao)等;
(四(si))不(bu)得故(gu)意高估(gu)或低估(gu)價值,弄虛作假(jia),出具虛假(jia)評估(gu)報(bao)告(gao)。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行為外,礦業權評估師還必須做到:
(一)不(bu)得在兩(liang)個(或以上)礦業(ye)權評估機構同時(shi)執業(ye);
(二(er))不得以個人(ren)名義受(shou)理(li)、執行評(ping)估業(ye)務;
(三)不(bu)得將(jiang)執業(ye)資格證件借給他人使用或允(yun)許他人以本人名(ming)義執行評估業(ye)務,并不(bu)得在上(shang)述(shu)兩類(lei)評估報告上(shang)簽名(ming)、蓋章;
(四)不得在登記注冊(ce)執業期內,買賣被(bei)(bei)評估單(dan)位的股票、債券(quan)等(deng)有價證券(quan)或購買被(bei)(bei)評估單(dan)位或個(ge)人所擁有的其它資產;
(五)不得索取(qu)、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財物,或利(li)用(yong)執(zhi)行業務之(zhi)便,謀取(qu)其他不正(zheng)當利(li)益;
(六)必須(xu)勤勉盡責,認真進(jin)行實(shi)地(di)考察,不(bu)得出(chu)具重大遺(yi)漏、嚴(yan)重不(bu)詳、不(bu)實(shi)及不(bu)符合規(gui)定的評估報告;
(七(qi))礦業(ye)權(quan)評估師(shi)與國(guo)家機(ji)關、國(guo)家舉辦的(de)事業(ye)單位不得存在事實上(shang)的(de)人事關系或資金聯(lian)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de)除外;
(八(ba))不得參與(yu)涉及本人利(li)害(hai)關系的評估項目。
第十一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應遵守繼續教育培訓制度,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崗位培訓。
第十二條  在執業時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取得的評估資料和相關記錄,未經相關當事人或部門的準許,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評估業務無關的目的。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礦業權評估機構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ke)以在全(quan)國范圍內不受行政區域限制(zhi)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xing)業標(biao)準合理收取評(ping)估費用;
(三)對(dui)礦業權評估報告享有解釋和申辯權,或尋求其他法律(lv)途(tu)徑支持(chi);
(四(si))拒(ju)絕(jue)(jue)不(bu)合理或(huo)不(bu)合規的(de)評(ping)估(gu)(gu)要求(qiu),拒(ju)絕(jue)(jue)對評(ping)估(gu)(gu)結論(lun)或(huo)評(ping)估(gu)(gu)結果的(de)授(shou)意及(ji)干擾;
(五)對委托方或(huo)其他(ta)相關當事人不(bu)(bu)提(ti)供(gong)必要協助、不(bu)(bu)密(mi)切(qie)配合、故意推(tui)卸的,有(you)權(quan)終止評估業務,并(bing)不(bu)(bu)負(fu)責賠償;
(六)要求(qiu)委托方詳細介紹項目情況,提供詳實(shi)的、相(xiang)關的礦業權評估資料和圖表,并做必要的說明與(yu)承(cheng)諾。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義務外,礦業權評估機構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xiang)委托方(fang)按(an)時(shi)提交滿足質量(liang)要求(qiu)、符合準則(ze)規(gui)定的(de)各類礦業(ye)權評估(gu)報告;
(二(er))認真回答或書面解釋委托(tuo)方或相關當事人的(de)質(zhi)詢;
(三)對所(suo)從事的礦業權(quan)評(ping)估(gu)業務情況、評(ping)估(gu)過(guo)程、與礦業權(quan)評(ping)估(gu)相(xiang)關的重(zhong)要(yao)原始資(zi)料、整理(li)的資(zi)料、問題(ti)披(pi)露、正式提交的礦業權(quan)評(ping)估(gu)報告及報告底稿(gao)等,建立規范的管理(li)檔案;
(四)保證礦業(ye)權評估師及從(cong)業(ye)人(ren)員接受繼(ji)續教(jiao)育;
(五)建(jian)立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其聘(pin)用(yong)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六(liu))接受監督管理(li)。
第十五條礦業權評估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除法律(lv)、法規、規章(zhang)制度規定的權利外,礦業權評估師還擁有以下權利:
1. 依法從事(shi)礦業(ye)權(quan)評(ping)估(gu)業(ye)務,簽署礦業(ye)權(quan)評(ping)估(gu)報告,并受法律保(bao)護(hu);

2. 根據礦業權評(ping)(ping)(ping)估(gu)(gu)的(de)需要,要求委托方或其他(ta)相(xiang)關當事(shi)人(ren)提供真實、可靠的(de)評(ping)(ping)(ping)估(gu)(gu)資料(liao)、圖表、評(ping)(ping)(ping)估(gu)(gu)對象的(de)法律權屬(shu)證明、重大事(shi)項(xiang)說明和其他(ta)相(xiang)關要件;

3. 按照法定和公允的評估(gu)程序,要求委托(tuo)方提(ti)供必要的協助,不提(ti)供協助的有權終(zhong)止評估(gu)業(ye)務;

4. 查閱(yue)礦業權評估(gu)對(dui)象及與評估(gu)業務有關(guan)的文件(jian)、要件(jian)、權屬證明、保密(mi)資料等;

5. 拒絕接受委托(tuo)方(fang)或相關(guan)當(dang)事人對礦業(ye)權(quan)評估結果的授意;在委托(tuo)方(fang)或相關(guan)當(dang)事人要求(qiu)出具虛(xu)假評估報(bao)告時(shi),有(you)權(quan)建議本機(ji)構終止履行(xing)評估業(ye)務約定或合同(tong),并(bing)不負責賠償(chang);

6. 在(zai)評估中,對其不勝(sheng)任、不熟(shu)悉(xi)的專業領(ling)域,可聘請(qing)能(neng)勝(sheng)任、熟(shu)悉(xi)的專家協助(zhu);

7. 對其所簽署的(de)礦業權(quan)評(ping)估報告享有解釋和申(shen)辯的(de)權(quan)利;

8. 執(zhi)業不受地域(yu)限制;

9. 自由(you)選擇注冊執業的礦業權評估機構;

10. 到(dao)礦業權(quan)評估項目地進行實地考察;

11. 法律(lv)、法規(gui)規(gui)定(ding)的其他(ta)權利。

(二)除法(fa)律、法(fa)規、規章制度規定的(de)義務外,礦業(ye)權評估師應履行如(ru)下(xia)義務:
1. 接受(shou)自(zi)律管理,遵(zun)守行(xing)業自(zi)律制度(du);

2. 遵守礦業權評估準則,保證礦業權評估質量,維護行(xing)業聲譽;

3. 為保證委托方(fang)對礦(kuang)業權(quan)評估(gu)(gu)報告的(de)解讀(du)和利用,應詳(xiang)細(xi)(xi)披露關鍵的(de)、重(zhong)要的(de)信息,明(ming)確、清晰表達評估(gu)(gu)過程和評估(gu)(gu)結論;對不掌握的(de)問題和信息做出詳(xiang)細(xi)(xi)說明(ming);對評估(gu)(gu)結果產(chan)生的(de)影響做出分析和說明(ming);

4. 認真回答(da)或書面(mian)解釋(shi)委托方(fang)或相關人的(de)質詢。

第四章  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行業紀律和廉潔自律的規定,自覺抵制腐敗行為,堅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特指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以惡意壓價、支付回扣、行賄、借助行政干預等手段承攬業務的行為。
尚有經界定的其(qi)他不正當競(jing)爭行(xing)為,均(jun)列入本規定。
第十八條  礦業權評估機構執業時,必須遵守:
(一)評估收費不得低于最低主營業(ye)務成本;
(二)不得以不正(zheng)當手段,提走其他評估機構已議訂的評估項目(mu);
(三(san))不得與委托單位或相關部門簽訂業務收入(ru)返回協議(yi);
(四)不得提供(gong)屬(shu)于回(hui)扣(kou)性質的財物(wu)或(huo)消(xiao)費;
(五)不得向任何單位或部門提供中介費(fei)、信息費(fei)、場地使用租金等變相回扣。
第五章  違規懲戒
第十九條  違反第二章、第四章的規定,為違規行為。對違規的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分別進行懲戒。
第二十條  實施懲戒,應根據調查事實,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經自律工作委員會審議,由協會秘書處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懲戒種類分為:
(一)勸戒;
(二(er))警告(gao);
(三)內(nei)部(bu)通報批(pi)評;
(四)限期整改;
(五)公開譴責;
(六)取消(xiao)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礦業權評估師執業注冊資格;取消礦業權評估機構執業資格,收回礦業權評估執業資格證書。
(一)未(wei)做到本規定第九條(tiao)(一)、(四)項的;
(二)違反本(ben)規定第十條(四(si))、(六(liu))項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按輕重分別給予限期整改、公開譴責懲戒。
(一)未做到(dao)本規定第(di)九條(三)項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一)、(五)、(七)項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de)。
第二十四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違規行為外,有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按輕重分別給予勸戒、警告、內部通報批評懲戒。
第二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和免予懲戒。
(一)初(chu)次違規并且情(qing)節輕微(wei)的(de);
(二)主動承認違規(gui)并(bing)能做(zuo)出誠懇(ken)書面檢查(cha)的;
(三)能自覺改(gai)正(zheng)違規行(xing)為,并(bing)及時、主動采取有(you)效措施,防(fang)止或消除不良后果的(de)。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懲戒。
(一)違規(gui)行(xing)為造成嚴重(zhong)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ren)、舉報(bao)人(ren)、證人(ren)進行打擊報(bao)復(fu)的。
第六章  違規調查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對違規的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及從業人員懲戒和處理的公平、公正,對舉報的違規事件必須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舉報人或投訴人直接向協會秘書處會員管理部舉報或投訴。調查工作由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派出的調查人員,執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與調查。
(一)與(yu)涉案有直(zhi)接(jie)關聯的(de)人員(yuan);
(二)與(yu)本案有直接利害(hai)關系的人員;
(三)有(you)影響本案調查(cha)、處理(li)公正(zheng)的人(ren)員。
第三十條  對違規調查執行如下程序:
(一)受理(li)舉報、投訴;
(二)分(fen)析、查閱舉報或投訴材料(liao);
(三)立案;
(四)聽取被(bei)調查人(ren)的申(shen)訴;
(五)調查取證;
(六)向被(bei)調查(cha)人說明(ming)調查(cha)結果,聽取申(shen)訴;
(七)被調查人在調查結論(lun)上簽字(zi);
(八)向協會自律工作(zuo)委員(yuan)會報告,提交處(chu)理意見;
(九)報(bao)請理事會或常(chang)務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一條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可對下列情形提出復查。
(一(yi))調查結果不能足以證明(ming)違規事實;
(二)取證(zheng)不足;
(三)被調查人申訴理由充分;
(四)有(you)關部(bu)門要求復查的;
(五)調查結論不能支持(chi)處理決定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調查。
(一(yi))不(bu)屬于(yu)本(ben)規定范圍的(de);
(二(er))舉報(bao)或投訴事實不清的(de);
(三)不能(neng)提供基本證(zheng)據(ju)材料或(huo)證(zheng)據(ju)材料含糊(hu)不清的(de);
(四)匿名舉報或投(tou)訴的(de)。
第三十三條  參與調查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如下紀律。
(一)不得泄(xie)露舉(ju)報人(ren)(ren)、投訴人(ren)(ren)的任何信(xin)息;
(二)不得與(yu)舉報人或被調查(cha)人串通,隱(yin)瞞事(shi)實真相;
(三)必(bi)須(xu)嚴肅、認真作筆錄,并(bing)提交真實、可靠(kao)的調查報(bao)告(gao);
(四)在調查中應保持公正,不得發表任何處理意見,嚴守秘密。
(五)不得詢問與本案無(wu)關的事(shi)項(xiang)。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礦產儲量評估自律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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