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建造師管理(li)規定》
第二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享有(you)下(xia)列權利:
(一(yi))使用(yong)注冊建造(zao)師名(ming)稱;
(二(er))在規定(ding)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zhi)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jian)上(shang)簽字并加蓋執(zhi)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shi)用本人注(zhu)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ben)人執業(ye)活動進行解釋(shi)和辯護;
(六)接受(shou)繼續教育(yu);
(七(qi))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chou);
(八)對侵犯本(ben)人權(quan)利的行為(wei)進行申述(shu)。
第二十五(wu)條(tiao)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shou)法律、法規(gui)和有(you)關(guan)管理規(gui)定,恪守(shou)職業(ye)道德(de);
(二)執行技術(shu)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bao)證執(zhi)業成果的質量(liang),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ji)續教育,努力(li)提高執業水(shui)準;
(五)保(bao)守在執業中知(zhi)悉的國(guo)家秘密(mi)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mi);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de),應(ying)當主動(dong)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wan)成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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