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fa)定依據(ju):
1、《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
2、《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建市[2009]105號)
3、《關于開展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10]9號)
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改進建設類個人執業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建許〔2016〕29號)
5、《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勘察設計資質資格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7〕67號)
二、申報條件
取得資格(ge)證(zheng)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she)工程勘(kan)察(cha)、設(she)計、施工、監理、招標(biao)代理、造價咨(zi)詢等單位(wei)。
三、申(shen)報材料
四、受理時(shi)限
全國一級注(zhu)(zhu)(zhu)冊(ce)(ce)建筑(zhu)師、注(zhu)(zhu)(zhu)冊(ce)(ce)工程師注(zhu)(zhu)(zhu)冊(ce)(ce)管理信(xin)息系統上報(bao)后,省(sheng)住(zhu)房和城鄉建設廳在五個工作日內上報(bao)住(zhu)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