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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

閱讀次數:322 發布時間:2018-09-18 15:50:45 文章來源: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平臺

注冊測(ce)繪(hui)師制度暫(zan)行規定

  

第一(yi)章 總 則(ze)

第一(yi)條 為了提高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素質(zhi),保證測繪成(cheng)果質(zhi)量, 維護(hu)國(guo)家(jia)和(he)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測繪法(fa)》和(he)國(guo)家(jia)職(zhi)業資格證書(shu)制度有關規(gui)(gui)定,制定本(ben)規(gui)(gui)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測繪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注冊測繪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er)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ce)測繪師資格(ge)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shi)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家測繪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和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學類或者工學類專業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測繪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該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er)條(tiao) 國家(jia)對注(zhu)冊(ce)測繪師(shi)(shi)資(zi)格實(shi)行(xing)注(zhu)冊(ce)執業管理(li),取得《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注(zhu)冊(ce)測繪師(shi)(shi)資(zi)格證書》的人(ren)員(yuan),經(jing)過注(zhu)冊(ce)后(hou)方(fang)可(ke)以注(zhu)冊(ce)測繪師(shi)(shi)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san)條(tiao) 國家測(ce)繪(hui)局為注(zhu)冊測(ce)繪(hui)師資格的(de)注(zhu)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ce)繪(hui)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zhu)冊測(ce)繪(hui)師資格的(de)注(zhu)冊審查工(gong)作。 
第十四條 申請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國家測繪局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國家測繪局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對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測繪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測繪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注冊的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測繪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注冊測繪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注冊測繪師本人或者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測繪局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關系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測繪資質證書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系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測繪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消,并由國家測繪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測繪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測繪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測繪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在一個注冊期內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 

 

第四章(zhang) 執 業(ye)

第二十(shi)八(ba)條 注冊測繪(hui)(hui)師應在一(yi)個具有測繪(hui)(hui)資質(zhi)的單位,開展與該單位測繪(hui)(hui)資質(zhi)等級(ji)和業務(wu)許可(ke)范(fan)圍相應的測繪(hui)(hui)執業活動(dong)。 
第二十九條 注冊測繪師的執業范圍:
 
(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技術咨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
 
(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鑒定;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業務。
 
第三十條 注冊測繪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國家測繪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了解國際、國內測繪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工作經驗,能夠處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三)熟練運用測繪相關標準、規范、技術手段,完成測繪項目技術設計、咨詢、評估及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
 
(四)具有組織實施測繪項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在測繪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設計和測繪成果質量文件,必須由注冊測繪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修改經注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測繪文件,應由該注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測繪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注冊測繪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測繪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因測繪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托的單位依法向承擔測繪業務的注冊測繪師追償。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注冊(ce)測繪師享有下列(lie)權(quan)利(li): 
(一)使用注冊測繪師稱謂;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三)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執業活動;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執業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注冊測繪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測繪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執業活動成果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托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個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執業;
 
(六)不準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七)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八)完成注冊管理機構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liu)條(tiao) 對本規(gui)定(ding)印發(fa)之日(ri)前,長期(qi)從事測(ce)繪專業工作,并符合考核(he)認定(ding)條(tiao)件的(de)專業技術(shu)人員(yuan),可通過考核(he)認定(ding),獲得《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注冊測(ce)繪師(shi)資格證書》。 
第(di)三(san)十七(qi)條(tiao)(tiao)(tiao) 通過考試取得(de)《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注冊測繪師(shi)(shi)資格證(zheng)書》,并符合(he)《工程(cheng)(cheng)技術人員(yuan)職(zhi)務(wu)試行(xing)條(tiao)(tiao)(tiao)例》工程(cheng)(cheng)師(shi)(shi)專業(ye)技術職(zhi)務(wu)任職(zhi)條(tiao)(tiao)(tiao)件的人員(yuan),用人單位可根據(ju)工作需要(yao)優先聘任工程(cheng)(cheng)師(shi)(shi)專業(ye)技術職(zhi)務(wu)。 
第(di)三(san)十八(ba)條 需(xu)注(zhu)冊(ce)測(ce)繪(hui)師(shi)簽字蓋章的文件(jian)種(zhong)類和(he)辦法、繼續教育(yu)的內容、測(ce)繪(hui)單(dan)位配備注(zhu)冊(ce)測(ce)繪(hui)師(shi)數量、注(zhu)冊(ce)執業管理等工作的具體辦法,由(you)國家測(ce)繪(hui)局另行規定。 
第(di)三十九條(tiao) 符合考(kao)試報(bao)名(ming)條(tiao)件的香港和澳門(men)居民,可(ke)申請(qing)參加注(zhu)冊(ce)測(ce)繪師(shi)資格考(kao)試。申請(qing)人在(zai)報(bao)名(ming)時應提(ti)交本人身(shen)份證(zheng)(zheng)(zheng)明(ming)、國務(wu)院教育行政部(bu)門(men)認可(ke)的相(xiang)應專(zhuan)業學(xue)歷或(huo)者學(xue)位證(zheng)(zheng)(zheng)書、從事測(ce)繪相(xiang)關專(zhuan)業實踐(jian)年(nian)限證(zheng)(zheng)(zheng)明(ming)。臺灣地區專(zhuan)業技術人員(yuan)考(kao)試辦(ban)法(fa)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在實施注冊測繪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di)四十一條 實施注冊(ce)測繪師(shi)制度的相(xiang)關行(xing)(xing)政(zheng)部(bu)(bu)門和相(xiang)關機(ji)構的工作(zuo)人(ren)員(yuan),有不履行(xing)(xing)工作(zuo)職責(ze),監督不力,或者(zhe)(zhe)謀取(qu)其他利益等違(wei)紀違(wei)規行(xing)(xing)為,并造成(cheng)不良影響或者(zhe)(zhe)嚴重后(hou)果的,由其上級相(xiang)關行(xing)(xing)政(zheng)部(bu)(bu)門責(ze)令改(gai)正,對直接(jie)負責(ze)的主管人(ren)員(yuan)和其他直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法(fa)給予行(xing)(xing)政(zheng)處分;構成(cheng)犯罪(zui)的,依法(fa)追究(jiu)刑事責(ze)任(ren)。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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